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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南陵司法档案(1884—1897)
日期:2025-12-24
第六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项目申报书
清代南陵司法档案(1884—1897)
1 申报文献名称
清代南陵司法档案(1884—1897)
2 概述
申报档案121卷,为清代县级司法原始记录。采用官方法定文书格式,涵盖民事、刑事、经济类案件,包含诉讼文书、审判记录及官方批文,系统展现司法全流程。其形成于沿江战乱频发特殊历史时期,既具时代变革印记,又凸显地方司法应对模式。内容兼具法律文书与社会生活史双重属性,记录诉讼互动机制及民众生产、贸易、婚俗、宗族活动,为研究晚清基层社会生态提供多维视角,在法制史、社会史、经济史等领域具有重要跨学科研究价值。作为长江中下游地区完整保存的县级司法档案,弥补了清代基层司法档案稀缺的现状,为构建县级司法体系(如诉讼程序、律例适用)提供关键实证,是研究中华法系传统、基层社会治理及近代社会变迁的珍贵遗产。
3 申报者
安徽省档案馆
4 申报文献说明
4.1 文献遗产载体
纸质档案
4.2 文献出处及流转情况
1983年由安徽省公安厅移交,安徽省档案馆依法接收进馆。
5 真实性和完整性
1983年由安徽省公安厅移交,依法接收进馆,档案来源确切。档案均盖有清代“南陵县印”,戳有南陵县刑房和承发房条记,经鉴定均为真品,真实性、完整性不容置疑。
6 主要标准
6.1 历史意义
清代南陵司法档案具有鲜明而独特的时代特征。记载时期上启光绪十年(1884年),下至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该阶段中国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生深刻嬗变。随着西方列强侵略的进一步加深,新旧因素并存碰撞,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不断加剧,正逐步由封建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光绪二年(1876年)九月十三日,因“马嘉理事件”,清政府与英国政府签订《烟台条约》,开放宜昌、芜湖、温州、北海为通商口岸。南陵县属今日的安徽省芜湖市,兼具通商口岸城市开风气之先与乡村集镇固守传统的双重风格。在社会转型与法制变迁的进程中,南陵县百姓较早受到了西方思潮影响,民间礼教约束相对宽松,是为南陵司法档案中许多案件发生的时代背景。
南陵司法档案既有特殊的时代背景,亦有其独具一格的地区特性。芜湖市位于安徽省东南部,地处长江下游,自古以来是皖南重镇与门户,有“长江巨埠、皖之中坚”之称,河道交汇、水网纵横。地处皖南山区与沿江平原的过渡地带,南陵县可谓四通八达,是一个交通枢纽。晚清时期社会剧变,而南陵所在的芜湖市又是对外开放的中心区域,内外交流频繁,经济发展迅速,思想观念开放。当地百姓风俗习惯、宗教信仰都不同程度地被外来文化影响,彰显出其独特的地域特色和风格。南陵司法档案中一个个生动案例彰显了当时百姓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萌芽、官府诉讼压力增加的社会现实以及逐步完善的司法体系,从侧面反映了以南陵县为典型代表的晚清长江中下游开埠地区的法制生态实践,对研究中国近代法治演进和社会变迁的互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南陵司法档案内容丰富,存传不易。档案以案卷形式保存,反映清代地方官府文书的形成和档案收集、整理、保存、管理的基本情况。内容主要有:第一,维持社会秩序及风化等的告示、通知、布告等;第二,案件往来的札、移会、信牌、宪牌、奏、票文、咨、禀、呈文、批等;第三,民刑案件的卷宗,包括当事人的状式,官府传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传票、签票、判词,当事人出具的表示接受判决的遵依(甘结)状等;第四,关于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司法文书,涉及到立案受理、互控、销案、证据、具结、调解等多个过程。这些都是清代县域地方官府审理、管理民刑案件等司法制度的完整记录,真实再现了诸多有关南陵县衙基层司法审判实践的过程与细节,反映当时晚清社会变革与基层司法实际运作的互动机制。同时,它涵盖了南陵县百姓生产贸易、婚配嫁娶、财产权益等民生多个方面的信息,为管窥晚清地方基层治理与社会观念的变迁提供了第一手原始资料,可以说是洞察基层法治的百科全书。
6.2 形式和风格
从形式上看,南陵司法档案属于传统纸质档案,文书类型多样,包括禀状、差票文书、点单、供词、堂谕、结状等,以卷为单位进行整理,每一个案件构成一卷,包含正本和底稿。档案案卷格式统一,每份案件上均加盖官印官批,采用手风琴折叠方式,以便于存储和查阅。
6.3 社会、社群或精神意义
充分挖掘中华法治文明的本土法治资源、运用地方历史司法档案,可以传承中华法律文化,促进法治发展。南陵司法档案为晚清长江中下游开埠地区社会转型研究提供充分的史料,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涵养现代法治文明精神提供养料。从法史学研究角度而言,南陵司法档案记载了南陵县衙与百姓之间的诉讼审判互动实践,所蕴含的诸如“息诉无讼”“德法共治”“情理结合”“公平公正”“刑事和解”等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精神,为当代法治建设发展提供了思想滋养。南陵司法档案反映了地方法制的近代变迁,体现出地方独特的规章制度及法律施行,通过清代芜湖地方官府原始数据材料揭示开埠之后民间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芜湖商埠地方法制史的研究提供有力支撑。譬如南陵司法档案中诸多立案受理与审判过程,反映出南陵知县没有因为“息讼”观念而压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对尊卑秩序、妇女限制做过多的坚持,而是情理结合,观念开明,温和宽容。审判过程亦体现“刑事和解”的法治理念,彰显了社会以和为贵的共同价值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南陵知县始终以化解纠纷为最高追求,采取必要的诉讼手段和方法,最终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南陵知县也积极促进和解或者调解,依照习惯或规则断案,并非完全是自由心证,体现出较高的理讼素养。这些优秀的法治精神对当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7 独特性或稀有性
相比于其他地方的司法档案,南陵司法档案的独特性或稀有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南陵司法档案是目前国内较为罕见且十分珍贵对晚清县域司法活动进行集中全景展现的官方司法档案。南陵司法档案详尽地记录了晚清地方官府在刑事、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各项司法活动,生动展现了地方官府文书制作的全过程。由于形成年代相对集中,南陵司法档案可作为清代司法档案中的一个“横截面”,更为细微地刻画清代地方法制史的细节。
二是特定的时期和区域赋予了南陵司法档案独特的价值。相比于淡新、巴县、南部、冕宁、龙泉等地的司法档案,南陵司法档案因其特定历史时期和地理位置,具有独特的区域史研究价值。南陵地处长江中下游和华东地区的核心地带,是研究沿江江南社会、经济、文化和司法制度发展的关键区域。结合这一档案资料、司法样本,对清代基层司法审判实践进行实态考察,将静态的法律制度与动态的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对地方法制进行全面的梳理研究,并与不同地区的档案资料进行比较研究,将为我们全面了解清代司法制度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
三是南陵司法档案的研究可以为中国法制史开辟新的视野。光绪二年(1876年),因“马嘉理事件”,清政府与英国政府签订《烟台条约》,开放芜湖等地为通商口岸。光绪三年(1877年)芜湖建立海关,道员兼管关务,正式对外开埠。开埠以后,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与对外交往的深入,乡土社会已经悄然发生变化,就芜湖地方法制发展而言,也开始了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型。作为国内一部罕见的通商口岸地区司法档案,南陵司法档案可视为清末开埠地区法制建设的缩影,体现了地方法制的近代变迁,为研究商埠地方法制史提供真实而又鲜活的史料,从而进一步推动和深化中国法制史的研究。
8 意义概述
一是真实完整。南陵司法档案是南陵县衙直接留存的原始司法记录,未经修饰或篡改,完整保留晚清官方文书格式(如批注、印章、签押等),有正本、底稿,有官印、官批,翔实地记载了南陵县官府受理诉讼的过程和诉讼案件上报情况,真实反映基层司法实践,具有极高的史料权威性。南陵司法档案无论是作为中国社会史档案史料,还是相对于以往学界规模性利用的清代地方司法档案,都是一个不可多得的资料宝库。
二是史料丰富。南陵司法档案涵盖民事、刑事、经济等多类案件,案例类别丰富,广涉田产、宗族、户婚、钱债、贸易、教育等纠纷,内容包括各类诉状、催呈文书、辩词等各类司法文书和往来文书,是研究晚清县域政府司法实践的详实史料,为了解转型期我国社会基层治理提供了第一手材料。
三是价值珍贵。南陵司法档案反映了晚清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法制生态,折射出近代这一地带的社会变迁。既是芜湖开埠后南陵地区法制实践的记录,亦是晚清所有开埠地区法制建设的缩影,是清代县级司法运作的“活标本”,作为长江中下游地区完整保存的县级司法档案,其系统性和完整性弥补了清代基层司法档案稀缺的现状。
四是借鉴意义。百年前的南陵县,宏观静态的官方律令与微观动态的司法活动发生了奇妙的耦合,微观的地方生态对皇权律令作了富有地方性的修正。尽管清代诉讼程序不完善,司法理念仍被儒学裹挟,但正因其裁量空间大、社会辅助力量活跃,对于今天规范刑事和解、民事调解等制度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南陵司法档案为深入挖掘历史档案价值提供宝贵参考,以区域史研究拓宽史学研究视角,以基层司法实践修正传统应然结论,以晚清司法实践为司法制度现代建设提供借鉴,尤其在平衡法理与民情、创新基层治理、激活本土文化等方面具有持久生命力。这正是南陵司法档案极其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