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实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开发区档案管理,国家档案局会同相关部委对《开发区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6月30日由国家档案局与原国务院特区办、原国家科委联合发布实施)进行修订,形成了《开发区档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有关意见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qiyechu@saac.gov.cn,或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邮编:100037)。请在邮件主题或信封上注明“开发区档案管理规定”字样。
附件:1.开发区档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3.意见反馈表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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