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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档案工作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
档案工作服务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河北省委办公厅、江苏省委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实施中央关于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有关要求,我局将与民政部联合组织“档案工作服务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主要任务
    1.试点范围内的乡镇和村级组织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基本要求,普遍建立村级档案工作,能够做到村级档案存得下来、管得安全、用得方便,为实施乡村振兴提供更好的服务。
    2.以既减轻基层组织“过度留痕”困扰,又保障基层社会治理各项工作规范运行为目标,研究制定符合农村基层治理建设需求的村务管理档案基本目录(清单)。
    3.建立起县、乡、村密切配合的三级档案工作管理网络,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和管理体制,针对乡镇档案工作目前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进行创新性探索。
    4.围绕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推进村级档案资源共建共享建设和在线提供利用服务。
    二、试点申报和组织
    1.试点工作采取自愿申报、单个确认的原则。
    2.试点实施期截至2020年12月底。试点包括整体试点和个别试点两种。整体试点是以有条件、有基础、规模适当的市或县为单位,在全市或全县范围内整体推进乡镇和村级档案工作,营造农村档案工作发展的良好环境,提升整体水平;个别试点是指在同一个地区选取若干个条件较好、有一定档案工作基础、规模较大的村,围绕村务管理档案基本目录(清单)等主要任务进行试点研究。
    3.有参与意愿的试点地区可根据《档案工作服务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试点项目工作方案》(见附件1)要求和当地实际,选取试点主要任务中的两项或多项任务,编制提交《档案工作服务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试点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
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表》内容进行审核后,报送国家档案局。国家档案局根据申请材料,会同民政部共同研究后批复确认。
    4.国家档案局和民政部负责确认试点地区名单,审核申报材料,对试点工作开展指导检查,联合组织试点建设经验交流活动,适时对试点成果进行宣传推广。国家档案局向试点地区提供一定项目经费予以支持。
    5.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荐本地试点申报、指导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开展业务监督指导。试点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责任主体,负责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统筹项目安排并组织推进。
    请于9月12日前将《申报表》报送至国家档案局经科司农业农村处。
    联系人:肖妍    何鸿达
    联系电话:010-55605234、55605235、17610892102
    电子邮箱:jksncc@126.com
    附件:1.档案工作服务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试点项目工作方案
          2.
档案工作服务农村基层社会治理试点项目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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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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