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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档案条例》施行

近日,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云南省档案条例》,并于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59条,结合云南实际,对档案制度进行了创新优化和修订完善,主要体现在首次规定加强云南“三个定位”有关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首次要求收集、整理和保护好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等活动中形成的档案资料,首次提出做好具有云南地域特色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护,首次明确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其他档案保管单位加强与文旅等单位的协同合作,推进档案与文旅等产业融合发展。针对全省档案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条例》作出多项明确规定:强化红色档案保护利用;加强对民生类、政务类、经济类、文化类、人事类等专业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改造、科学技术研究等项目档案的管理;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原件一般不外借;将仅以电子文件形式保存的档案纳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

《条例》坚持档案工作的政治属性,全面贯彻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扣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职责使命,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全省档案工作实践中的短板弱项。

《条例》的修订实施,是云南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实践,不仅强化了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在档案领域的全面贯彻落实,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和加强档案管理,着力提升依法管档治档水平,为新征程上推进全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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