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印发通知,决定在“十五五”期间集中开展新一轮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以下简称“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审核工作。
在2013年启动的上一轮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审核工作中,124家中央企业集团总部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通过国家档案局审批,为企业档案资源建设夯实了重要基础。
本轮编制审核工作计划以上一轮工作成果为基础,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对国有企业管理类、产品/业务类、科研类、基本建设类、设备仪器类、会计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的修订与审核,重点将新业务、新领域、新平台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特别是前端业务信息系统形成的电子文件和业务数据纳入归档范围,进一步提升企业电子文件归档水平和质量。企业需在全面分析部门职能与业务、全面摸查已部署业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梳理各部门业务活动、各业务信息系统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科学确定相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归档后的保管期限,确保实现“应归尽归”。本轮编制的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表格结构在上一轮“序号”“归档范围”“保管期限”三项基础上,新增“来源业务信息系统”项,旨在精准标注文件材料的业务信息系统,切实强化对电子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根据要求,中央企业总部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应当报国家档案局审核同意后施行,地方国有企业总部的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 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国有企业所属单位和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需报上一级单位审核同意。中央企业总部制定的其余类别档案保管期限表按照《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要求报备。
各中央企业总部需根据《中央企业总部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计划表》要求,确定本企业的计划报审时间并向国家档案局经科司书面反馈。中央企业所属单位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和审核工作进度由各中央企业总部自行确定,但完成时间不得晚于2030年。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可参考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企业总部的要求,研究做好地方国有企业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核工作。
各级档案主管部门、各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优化审核流程、简化工作环节,创新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审核的理念、方法与路径。有条件的单位可充分应用企业集团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成果,探索采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相关工作。要严把质量关口,通过优秀案例示范、业务交流培训等多种方式帮助和引导企业制定高质量的企业档案保管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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