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组织申报2027年度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启动2027年度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申报工作。
《通知》明确,2027年度继续支持国家重点档案基础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地方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新中国成立以前的明清档案、民国档案、革命历史档案基础体系建设,包括档案清点、整理、翻译、数字化和文件级档案目录的著录与补充完善。继续支持国家重点档案专题保护开发项目,支持各地围绕重要历史节点加强红色档案保护利用,做好专题档案开发;围绕深入开展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研究,继续组织编纂《抗日战争档案汇编》;加强档案文献遗产的保护、开发和宣传。继续支持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项目,支持6家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推进破损历史档案的修复、脱酸,照片档案修复,录音录像磁带数字化等工作,做好档案保护技术研究及推广,加强档案保护修复人才培养。
《通知》要求,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项目由省级档案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各地基础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数量不超过2个,市县可联合打包申报;除《抗日战争档案汇编》编纂项目外,各地专题保护开发项目申报数量不超过4个;每家区保中心项目申报数量不超过6个(含培训),超量申报的不纳入评审;《抗日战争档案汇编》编纂项目在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司的指导下开展申报。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项目由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汇总后提交至所属区保中心,由区保中心统一审核、汇总上报。
《通知》强调,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和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要加强统筹与指导,充分考虑项目实施基础条件,严格审核申报项目的支出计划,确保支出事项符合要求、资金测算科学合理、支出明细清晰明了;严格审核申报项目的绩效目标,确保绩效目标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涉及重大题材的项目,须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再申报;申报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项目,须组织专家就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以往年度项目实施进度滞后的省份,从严控制新申报项目。
(申报材料可在本页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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