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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七批
《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档案工作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强档案文献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工作安排,按照《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申报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即日启动第七批《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形成及保管的档案文献均可纳入申报范围。博物馆、图书馆、版本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具有档案性质的文物文献,也可纳入申报范围。申报《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档案文献,应真实完整、主题突出、来源可靠、权属清晰、保管状况良好、历史文化价值突出,同时在形成时间、主题内容、地域人文特征、形式风格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具备真实性、原始性、完整性、独特性和可利用性。
    二、申报程序和数量
    1. 有申报意愿的档案文献保管单位和个人可在国家档案局官网下载并按要求填写《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申报书(模板见附件),经当地档案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向所在地的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申报意愿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及所属单位分别由机关档案部门和总部档案部门提出申请。
    2. 省级档案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中央企业总部档案部门(以下简称各推荐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或所属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原则确定推荐项目,并向国家档案局提交书面推荐意见。
    3. 省级档案主管部门最多可推荐3个项目,中央和国家机关档案部门、中央企业总部档案部门可推荐1个项目。各推荐部门可另外推荐1个跨省联合申报项目或央地联合申报项目。
    三、申报工作要求
    1. 各级档案部门要以开展《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申报为契机,加大档案文献遗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升中国档案文献遗产的社会影响力,让档案文献的保护和利用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为保护好、利用好档案文献创造更好条件。
    2. 各推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深入挖掘本地区本单位档案文献资源,充分考虑党和国家有关重大纪念活动和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对博物馆、图书馆、版本馆、纪念馆等单位档案文献资源挖掘力度,真正把价值高、影响大、代表性强的珍贵档案文献推荐上来。
    3. 各推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申报项目质量的审核把关,对相关档案文献的数量、真实性、原始性、完整性等进行认真核查,确保有关信息准确无误。要注意把提高申报书质量作为做好申报工作的重要方面,指导申报单位做好申报材料准备工作。
    4. 请各推荐部门于2026年7月31日前将书面推荐意见报送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并注明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将电子版申报材料发送至邮箱zhdagc@naa.gov.cn。申报材料应为wps、doc、docx等常见公文格式,档案文献照片为jpg、png、tiff等常见格式(单张照片不大于10 M)。
    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企业档案部门在申报过程中,可分别向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机关档案业务指导处、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企业档案业务指导处咨询。军队档案系统申报工作由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统筹组织开展。

    联 系 人:黄  蕊
    联系电话:010-55605226

    附件: 《中国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申报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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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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