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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档案
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各副省级城市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

202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关键之年,是落实“十四五”规划的攻坚之年,档案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办公厅工作和档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有关要求,在扎实推进档案法和“十四五”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贯彻实施进程中,增加档案行业标准有效供给,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的档案标准体系,更好地服务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按照国家档案局标准化工作有关部署,现将本年度档案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立项重点

1.档案基础业务及实践急需方面

档案收集,档案保管保护,档案价值鉴定,档案销毁,档案利用服务,档案资源调查,经济科技档案管理,非遗档案、红色档案资源管理,建设项目档案、重要民生档案、医疗健康档案、社交媒体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相关管理规范等。

2.档案信息化建设方面

电子档案管理,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新时代档案记忆工程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档案管理和开发利用中的应用等。

3.其他方面

档案基础术语等档案工作基础类标准,老旧需修订的标准等。

二、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须填写《档案行业标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并将申报表连同标准草案于2024年5月27日前报送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同时将电子版(须与纸质版完全一致)发送至邮箱:fgbzc@saac.gov.cn;

2.申报项目经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审查,结果将通过国家档案局网站公布;

3.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档案行业标准的编写规则按时完成制修订任务,并在立项后18个月内将标准送审稿报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原则上,标准送审稿连续2次未通过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项目自动终止。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作出书面说明,服从全国档案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该项目作出的调整,一般5年内不得再承担档案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联系人:宋香蕾

联系电话:010-5560523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国家档案局

邮   编:100037

附件:档案行业标准项目申报表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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