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pold Auer
1、介绍
虽然联合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档案理事会就此议题已经形成了许多决议和建议,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有争议的档案索要和可能出现的档案归还问题达成一致的指导性意见。与档案有关的归还要求和国家继承问题都尚未成为国际法中的规范法令。原因可能是因为相关国家对此不感兴趣,或害怕影响国家主权。所以大多数答复都认为索回档案问题只能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解决。在处理档案文件归还问题时,应考虑这种方式。
针对大量不同类型和起源的理由充分的索要要求,我们只能依靠建立在专业和法律原则基础上的实用主义方法来解决。我们应该让有关各方开展谈判,尽快恢复处理有争议的档案索要的传统方法。但国际咨询应成为保证国家之间达成协议,解决索要问题,树立典型事件,确立有效的概念框架,并制定双边协议协商过程中遵循原则的关键环节。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档案理事会1996年夏天达成的一项框架协议的条款,国际档案理事会有责任以全世界范围调查的结果为依据,对当前国际档案索要问题展开分析。为了开展此次调查,我们向83个国家的国家档案管理机构发放了第一次问卷。对问卷的回应本身就是相当重要的,尽管结果并没有出乎我们的意料。这83个档案管理机构中有45个根本没有进行答复。6个国家档案馆(捷克共和国,丹麦,列支敦士登,秘鲁,斯洛伐克,瑞典)不希望参加,也没有给出任何理由,法国和英国认为目前不适宜参加此项调查,芬兰选择了与俄罗斯开展双边接触。有5个国家(博茨瓦那,佛得角,日本,卢森堡,葡萄牙)称不存在有争议的档案索要问题。
其余的24个国家对第一次问卷做出了肯定的回答(阿尔及利亚,安道尔,奥地利,中国,克罗地亚,爱沙尼亚,德国,印度,肯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蒙古,荷兰,巴基斯坦,波兰,罗马尼亚,俄罗斯,斯洛文尼亚,坦桑尼亚,突尼斯,南斯拉夫,赞比亚),并提供了针对以下25个国家的有争议的档案索要数据1:奥地利(克罗地亚 1,斯洛文尼亚 1,南斯拉夫1,南斯拉夫8),白俄罗斯(波兰3),比利时(坦桑尼亚 1),波斯尼亚(奥地利 1,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1,南斯拉夫 4,南斯拉夫 9),布隆迪(坦桑尼亚 2),克罗地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2,南斯拉夫5,南斯拉夫10),捷克共和国(德国 2),法国(阿尔及利亚,德国 3,印度 2,坦桑尼亚 3,突尼斯),德国(波兰 1,坦桑尼亚 4,南斯拉夫 2),匈牙利(罗马尼亚),印度(巴基斯坦 2,坦桑尼亚 5),意大利(克罗地亚 2,斯洛文尼亚 2),肯尼亚(坦桑尼亚 6),立陶宛(波兰 2),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南斯拉夫6,南斯拉夫11),波兰(德国 4,立陶宛),俄罗斯(奥地利 2,中国 1,爱沙尼亚,德国1,拉脱维亚,立陶宛,蒙古,荷兰,波兰 4,),卢旺达(坦桑尼亚 7),斯洛文尼亚(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3,南斯拉夫7),西班牙(安道尔),乌干达(坦桑尼亚 8),乌克兰(波兰 5),英国(中国2,印度 1,肯尼亚,巴基斯坦 1,坦桑尼亚 9,赞比亚),美国(波兰 6,俄罗斯,坦桑尼亚 10),南斯拉夫(克罗地亚 3,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4,斯洛文尼亚 3)。
针对以上提到的所有24个机构,我们又发放了第二轮更为详细的问卷。除了其中的6个国家(爱沙尼亚,蒙古,罗马列尼亚,坦桑尼亚,赞比亚)之外,其他国家都做出了回复。安道尔退出了第二轮的问卷,声明不能参加,但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解释。剩余的17份详细的回复在形式和深度方面相差很大,有简单的列举,也有详细的具体人物和事件档案,例如阿尔及利亚、德国和波兰。两次问卷的答复出现了一些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另外还有细小的错误和其他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由于问卷的答复并不充分,所以就出现了一个疑问:这种基于17/24答复进行的分析是否具有代表性?至于那些我们一无所知的地区,不回答问卷到底是出于政治原因,还是对这个问题不感兴趣,还是没有存有争议的档案索要?拉丁美洲,撒哈拉以南的法语非洲地区,太平洋地区都是空白点,非洲和亚洲的其余部分参加者也为数了了(非洲5个,亚洲4个)。所以这种情况将会减弱非殖民化运动的影响,使这个问题主要成为一个欧洲问题。另外,我们从最近开展的其他问卷调查的结果中了解到,在太平洋地区,档案被占领军转移,所以欧洲和亚洲之间的要求归还问题要比问卷答复中提到的更为严重。
下面的分析和评估是基于两次问卷的结果,这意味着我们考虑到了上面提到的61个档案索要问题,但只列举了其中的36个答复的具体内容。虽然此次调查的目的不只针对索要方(参见问题5.2),但实际结果却是如此。答复者或者仅以这种方式解释问卷,或者被索要国不想参加(法国或英国)。所以对数据进行分析之后,我们向10个国家的国家档案机构又发出了一份通知,问他们是否准备就涉及本国的档案索要问题发表评论。7个国家的档案机构(克罗地亚,法国,德国,立陶宛,俄罗斯,斯洛文尼亚和英国)表示愿意。他们的回答由于很及时,因此已经被列入逐项调查的调查之中。然而,人们应意识到,在本次调查中索要方的观点所占比重可能过大,将来在解决有关问题还需要考虑到对方。该分析是作为带有统计分析(A)和评估(B)的一种逐项调查。在结论部分,我们视图对将来的行动提出有些实际建议。
2、逐项调查2
阿尔及利亚
向法国索要1961/62年间被转移到法国的档案文件。涉及的资料包括从15世纪到1962年(排架长度大约20,000米)的文件。1980/81年双方已经开始了谈判,1967年、1975年和1981年进行了部分移交。由于法国总统做出了一项决定,该谈判已经停止。
参考文献:Le contentieux archivistique algero-francais in : Publications des Archives Nationale D’Algerie n.3, 1996.
安道尔
向西班牙索要公共与私人档案。没有进行过谈判。没有进一步的详细情况。没有回复第二次问卷。
奥地利
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索要奥匈帝国财政部波斯尼亚处的档案。这些资料于1925年从维也纳被转移。1923-26年,1958-61年,1975-89年曾在1923年奥地利-南斯拉夫档案条约的框架下展开过谈判。由于前南斯拉夫的分裂导致谈判停止。没有回复第二次问卷。
参考文献:A.Auer and Ch.Thomas: The Austro-Yugoslavian Convention on Archives. A Case Study in State Succession in: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1/3, 1985, p.169-175.
奥地利2
向俄罗斯索要奥地利的公共和私人档案文件。纳粹政府1938年掠走了数量大约为排架长度500米的文件,之后又于1945年被苏联红军转移。没有进行过谈判。
参考文献:G.C.Browder: Captured German and Other Nations’ Documents in the (Osoby) Special Archive Moscow in: Central European History 24, 1991, p.424-445.
中国1
向俄罗斯索要中国共产党生成的共产国际(Komintern)文件的整套缩微胶片。这些资料涉及1971年至1940年间的文件(大约为排架长度8米)。没有进行过谈判,但已经交还了部分原件。
中国2
向英国索要公共档案。谈判正在继续。没有进一步的信息。没有回复第二次问卷。
克罗地亚1
根据1923年奥地利-南斯拉夫档案条约向奥地利索要公共档案的原件和缩微件。谈判和部分原件的移交已经开始,但是由于前南斯拉夫的分裂而中止。
参考文献:L.Auer and Ch.Thomas, The Austro-Yugoslavian Convention on archives. A Case Study in State Succession, in: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1/3, 1985, p.169-175.
克罗地亚2
根据1975年Osimo条约,向意大利索要与Trieste领土的B地区有关的公共和神职人员档案的原件和缩微件。虽然有过谈判(1985-89),但没有移交过资料。
克罗地亚3
向南斯拉夫索要克罗地亚1918-92年公共档案的原件及缩微件。虽然从1994年开始就进行了谈判,但一直没有过资料的移交。已经完成了两份关于后续问题工作小组的工作报告。在某种情况下,使用共同遗产概念可能有利于索要问题的解决。
爱沙尼亚
向俄罗斯索要公共档案。展开过谈判,但已中止。没有详细情况。没有回复第二次问卷。
德国1
要求俄罗斯归还德国的公共与私人档案文件。这些文件是二战末期被苏联红军掠走的。主要是19和20世纪的文件(排架长度超过3000米)。从1992年起一直进行谈判。1989年以前曾向德国进行过部分移交。索要的依据是1992年12月16日签定的俄罗斯-德国文件协定的第15条。
参考文献:K.von Jena and W.Lenz: Die deutschen Bestande im Sonderarchiv in Moskau, in: Der Archivar 45, 1992, col.457-467/
德国2
向捷克共和国索要德国公共和私人档案的原件和复制件(主要是Waffen SS 和军事机构的档案)。这些资料是二战末期被苏联红军掠走的。从1990年起一直进行谈判,已经进行了部分复制件的移交。索要的依据是1989年11月9日签署的捷克-德国文件协定和1997年1月的一份捷克-德国声明。
德国3
要求法国归还德国的公共和私人档案文件。这些资料是二战末期被掠走的。主要包括NS和军事机构的文件(例如,NS Gauleitung Baden, Gestapo Trier和Koblenz, Reichsstatthalter Westmark)和1925-45年间德国驻巴黎大使馆的文件。从1992年起开始进行谈判,已经进行了部分移交。
德国4
要求波兰归还德国的公共档案文件。这些资料是二战末期被苏联红军掠走的。主要包括Reichssicherheitshauptamt文件和第三帝国(Third Reich)其他中央部委的文件(数量大约为排架长度20米)。谈判从1970年一直继续,已经进行了部分原件和复制件的移交。索要是依据是1991年6月17日签署的友好邻邦和友善伙伴条约的第28/3条。为了便于解决索要问题,似乎可以考虑采用共同遗产概念。
印度1
向英国索要1616年至1947年期间东印度公司和印度办公室的一整套缩微胶片。从1975年开始谈判。与印度办公室图书馆达成了一项协议,移交了部分资料。索要的全部数量大约为2,875,000张底片。为了便于解决索要问题,似乎可以考虑采用共同遗产概念。
参考文献:A Survey of Archives Relating to India and Located in Major Repositories in france and Great Britain, UNESCO: Paris, 1983(PGI/83/WS/19)。
印度2
向法国索要1690-1955年间法国在印度行政机构文件的全套缩微胶片,这些资料于1956年转移到法国。已经达成了一项协议,但只包括部分全宗,已经进行了部分移交。索要的全部资料数量有700册,375捆,7130卷。
参考文献:A Survey of Archives Relating to India and Located in Major Repositories in France and Great Britain, UNESCO: Paris, 1983(PGI/83/WS/19)。
肯尼亚
向英国索要在非殖民化进程中被从肯尼亚转移到英国的文件的缩微复制件。1970年到1980年间进行了谈判。还没有展开移交,但肯尼亚购买了一部分缩微胶片。似乎可以采用共同遗产概念帮助解决索要问题。
拉脱维亚
向俄罗斯索要拉脱维亚的公共档案原件。这些被转移到莫斯科的资料包括克格博(KGB)拉脱维亚地区处的文件,监狱和一些摄制于1920至1990年间的电影。虽然一直进行谈判,但还没有进行过移交。索要的依据是文件的来源原则。在某些情况下,似乎可以采用共同遗产概念帮助解决索要问题。
立陶宛
向俄罗斯索要立陶宛的公共和私人档案(由于波兰的瓜分,第一、二次世界大战和苏联的解体)。这些资料(例如耶稣教会的,立陶宛大公的法庭记录,内战期间的外交部,克格勃(KGB)拉脱维亚地区处)包括从14世纪到20世纪的大约30,000件档案。经过1920年至1940年间的谈判,双方达成了部分协定,已经移交了一部分原件和复制件。索要的依据是文件的来源原则。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1
由于前南斯拉夫的分裂,所以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索要档案。已经开始谈判并正在继续。没有进一步的信息。没有回复第二次调查问卷。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2
由于前南斯拉夫的分裂,所以向克罗地亚索要档案。已经开始谈判并正在继续。没有进一步的信息。没有回复第二次调查问卷。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3
由于前南斯拉夫的分裂,所以向斯洛文尼亚索要档案。已经开始谈判并正在继续。没有进一步的信息。没有回复第二次调查问卷。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4
由于前联盟的分裂,所以向南斯拉夫索要南斯拉夫公共档案的部分缩微复制件。虽然从1994年就开始了谈判,一直没有进行过移交,也没有达成过协议。似乎可以采用共同遗产概念帮助解决索要问题。
蒙古
由于国家继承的原因向俄罗斯索要档案。已经开始谈判并正在继续。没有进一步的信息。没有回复第二次问卷调查。
荷兰
向俄罗斯索要荷兰的公共和私人档案文件。这些资料被 Einsatzstab Rosenberg掠走,现在保存在莫斯科专门档案馆和其他一些档案馆中。主要涉及国防部和许多私人团体的文件,都属于内战时期(数量为排架长度50米)。虽然1992年3月21日签署了协议,还没进行过移交,谈判还在继续。索要的依据是1944年的一项内部联盟协定和前面提到的1992年协议。
参考文献:Patricia Kennedy Grimsted: Displaced archives on the Eastern Front: Restitution problems from World War Ⅱand its aftermath in: Janus 1996/2, p.42-77, here p.59 and n.128。
巴基斯坦1
向英国索要保存在伦敦东方和印度办公室文件汇集中的公共文件。这些资料包括1616-1850年间东印度公司的文件,1800-1947年间的行政区文件和与1947年与印度独立有关的行政管理文件。从1947年开始谈判,已经达成了一项协议,但没有得到批准,已经移交了部分复制件。索要的依据是文件的来源原则。
巴基斯坦2
向印度索要1947年前英属印度独立方面的公共档案。曾经进行过谈判。没有进一步的信息。没有回复第二次调查问卷。
波兰1
向德国索要有关波兰独立和二战后政权交替方面的公共档案文件的原件和缩微复制件。这些资料包括从12世纪到20世纪各省的档案(主要是西里西亚和东Pthe俄罗斯联邦),Teutonic法令和二战期间波兰的德国政权档案。从1990年开始一直进行谈判(1961年以年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GDR)进行过谈判),没有进行过原件或复制件的移交。索要的依据是1961年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协议,和《友好邻邦和友善伙伴关系条约》的第28条(1991年6月17日)。似乎可以采用共同遗产概念帮助解决索要问题。
波兰2
向立陶宛索要二战后有关政权更替方面的公共档案文件的原件和缩微复制件。这些资料主要包括19、20世纪各省的档案。从1994年开始谈判,已经移交了部分原件。似乎可以采用共同遗产概念帮助解决索要问题。在一项声明中,立陶宛特别指出1994年10月26日签署的一项协议,为了与波兰国家档案馆进行交换,他们准备了一些缩微胶片,但至今波兰方面没就此做出反应。
波兰3
向白俄罗斯索要二战后政权交替方面的公共档案文件的原件和缩微复制件。这些资料主要包括14和20世纪各省的档案。从1992年开始一直进行谈判。已经移交了部分档案。索要的依据是1992年9月29日两国档案部门达成的一项协议。似乎可以采用共同遗产概念帮助解决索要问题。
波兰4
向俄罗斯索要由于波兰独立、第一次,第二次世界大战和苏联解体的原因流失的波兰公共档案的原件与缩微复制件。这些资料(例如皇家档案室登记簿,外交信函,内战时期国家档案的档案)的时间跨度为16世纪到20世纪。自1921年签定第一份协议起,1991年又重开谈判。已经移交了部分原件和复制件。索要的依据是里加(Riga)条约(1921年3月8日)和两国档案部门1992年4月27日达成的一项协议。似乎可以采用共同遗产概念帮助解决索要问题。
参考文献:Patricia Kennedy Grimsted: Displaced archives on the Eastern Front: Restitution Problems from World War Ⅱ and its aftermath in: Janus 1996/2, p.42-77, here p.59 and n.132/33 – G.C.Browder: Captured German and Other Nations’ Documents in the (Osoby) Special Archive Moscow in: Central European History 24, 1991, p.424-445, here nn. 1224, 1300, 1305, 1421, 1515。
波兰5
向乌克兰索要二战后政权交替方面的公共档案文件的原件和缩微复制件。这些资料主要包括各省的档案。从1990年开始谈判工作,已经进行了部分移交。
波兰6
向美国斯坦福大学索要保存在胡佛学院的公共档案的原件。这些资料主要包括20世纪寄存的外交和领事档案以及谢德尔采地区的各种档案。从1992年开始谈判,但还没有进行过移交。
罗马尼亚
向匈牙利索向二战和国家继承方面的档案。曾经有过谈判,但已经停止。没有回复第二次调查问卷。
俄罗斯
向美国索要保存在华盛顿国家档案的斯摩棱斯克党的部分档案。曾经进行过谈判(1992-95)。但美国国会中止了档案归还,因为这牵扯到尚未解决的保存在俄罗斯莫斯科国家图书馆的希伯来语和依地语书籍的索要问题并涉及到政治关系。
参考文献:Patricia Kennedy Grimsted: The Odyssey of the Smolensk Archive (Carl Beck Papers 1201), Pittsburgh 1995.
斯洛文尼亚1
根据1923年签定的奥地利-南斯拉夫档案条约向奥地利索要公共档案的原件和缩微复制件。谈判经历了几个阶段;1926年,1961年和1975-91年,由于南斯拉夫的分裂导致谈判停止。索要档案的大部分已经移交。
参考文献:L.Auer and Ch.Thomas: The Austro-Yugoslavian Convention on Archives. A Case Study in State Succession in: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1/3, 1985, p.169-175.
斯洛文尼亚2
根据1975年奥西莫条约向意大利索要1947年被掠走的属于伊斯特拉或与伊斯特拉有关的公共档案和私人档案的原件和缩微复制件。1953年,1961年和1978-87年进行过谈判,1954和1961年进行过部分原件和复制件的移交。
斯洛文尼亚3
向南斯拉夫索要斯洛文尼亚1918-91年间的公共档案原件和缩微复制件。虽然展开过谈判(1992年),但没有进行过移交。似乎可以采用共同遗产概念帮助解决索要问题。
坦桑尼亚1-10
坦桑尼亚的回复包括向10个国家(比利时,布隆迪,法国,德国,印度,肯尼亚,鲁旺达,乌干达,英国,美国)索要非殖民化过程中的档案,但没有给出进一步的细节。没有回复第二次调查问卷。
突尼斯
向法国索要1955年法国保护期结束后从突尼斯运往法国的档案文件的缩微复制件。这些资料的时间跨度为1881-1955年。曾经进行过谈判(1981/82),并进行了部分移交。
南斯拉夫1
向奥地利索要二战期间从南斯拉夫领土转移走的公共和私人档案。曾经根据1923年奥地利-南斯拉夫档案条约的框架进行过谈判和归还。因为前南斯拉夫的分裂而中止谈判。
参考文献:L.Auer and Ch.Thomas: The Austro-Yugoslavian Convention on Archives. A Case Study in State Succession in: Information Development 1/3, 1985, p.169-175.
南斯拉夫2
向德国索要二战期间从南斯拉夫领土上转移的1918-41年的公共档案。没有进行过谈判或移交。
南斯拉夫3
向俄罗斯索要南斯拉夫的公共档案文件。这些资料是二战期间德国从南斯拉夫领土上转移的,战争结束时又被苏联红军夺走。主要包括19世纪和20世纪的文件(外交和领事档案,共济会地方分会和其他一些机构的档案),总量超过2000件。1956年开始谈判,已经进行过部分移交。
参考文献:G.c.Browder: Captured German and Other Nations’ Documents in the (Osoby) Special Archive Moscow in: Central European History 24, 1991, p.424-445, here e.g.p.432 and 439, nn 508, 560,579,799,1385,1429.
南斯拉夫4
由于前南斯拉夫的分裂,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索要19世纪和20世纪公共档案的原件和缩微复制件。虽然自1992年起就进行了谈判,但还没有过移交。
南斯拉夫5
由于前南斯拉夫的分裂,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索要16世纪和20世纪公共档案的原件和缩微复制件。这些资料包括86个档案全宗。虽然自1992年起就进行了谈判,但还没有进行过移交。针对南斯拉夫提出的索要,克罗地亚档案馆指出,索要目录上的第1-58条已经被列入布鲁塞尔谈判的日程,其余内容都是1918年以前源自克罗地亚领土的档案。
南斯拉夫7
由于前南斯拉夫的分裂,向斯洛文尼亚索要1945-90年间公共档案的原件和缩微复制件。虽然自1992年起就进行了谈判,但还没有进行过移交。斯洛洛文尼亚国家档案馆在一项声明中提到在1997年10月17日达成了一项协议,根据此协议,前南斯拉夫中央机构的所有档案都应被认为是共同遗产。斯洛文尼亚希望强调联合会和协会档案的私有特征。
南斯拉夫8
向奥地利索要从二战期间从塞尔维亚领土上转移的公共和私人档案。曾在1923年的奥地利-南斯拉夫档案条约的框架下展开过谈判并进行过移交。由于南斯拉夫的分裂导致谈判中止。没有回复第二次调查问卷。
南斯拉夫9
由于前南斯拉夫的分裂向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索要档案。没有进行过谈判。没有回复第二次调查问卷。
南斯拉夫10
由于前南斯拉夫的分裂向克罗地区索要档案。没有进行过谈判。没有回复第二次调查问卷。
南斯拉夫11
由于前南斯拉夫的分裂向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索要档案。没有进行过谈判。没有进一步的信息。没有回复第二次调查问卷。
赞比亚
由于非殖民化过程向英国索要档案。没有进行过谈判。没有进一步的信息。没有回复第二次调查问卷。
角注
1、 在下面的分析中,如果出现一个国家向多个国家索要档案的情况,则以不同的数字标出,比如,德国1,德国2等。
2、 除非另有说明,所有数据都依据索要国提供的信息。
2.数据分析
a) 索要档案/谈判的起因
在61件索要档案的案例中,有25件涉及国家(分裂后的)继承问题(克罗地亚、前马其顿共和国、蒙古、巴基斯坦、波兰、斯洛文尼亚等),虽然“国家继承”一词只在阿尔及利亚的答复中出现过一次,其他14个答复都称作“要求归还”(如奥地利、德国、荷兰、波兰、俄罗斯、塞尔维亚等)。其余23个答复(阿尔及利亚、奥地利、中国、爱沙尼亚、印度、肯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巴基斯坦、罗马尼亚、坦桑尼亚、突尼斯、赞比亚)都认为“国家继承”和“要求归还”都不适用于自己的情况。除此之外,有些索要档案起因是非殖民化过程。令人惊讶的是,这类案例主要是针对法国的,最令人吃惊的是,还有针对美国的。
国家继承案例的主要起因是前政治实体的解体,如南斯拉夫和奥匈帝国,或因为边界的改变。当然,由于苏联解体而产生的“国家继承”问题比现有的例子更加典型。但在分析案例的过程中,我们也须考虑各国所使用术语的微妙性。波黑、克罗地亚、马其顿和斯洛文尼亚都向南斯拉夫提出过索要档案的要求。针对上述国家,南斯拉夫却在“其他”类划勾,清楚地暗示上述问题属于“继承”范畴,而不是“解体”范畴。
所有“要求归还”档案的简单案例的根源都是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大多数要求都是针对俄罗斯联邦的(奥地利、德国、塞尔维亚、南斯拉夫),也有针对奥地利(南斯拉夫)、捷克共和国(德国)、法国(德国)、德国(南斯拉夫)和波兰(德国)的。在解决此类要求时,我们应该注意,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很难追踪那些被转移或被掠夺的档案的下落,有些也许已经被销毁或损坏。提出索求的一方往往很难找到档案目前的存放地。这就很容易解释为什么南斯拉夫两次提出要求索回其驻奥地利使馆的档案,一次是针对奥地利,一次是针对俄罗斯。还有一个特殊的例子是中国,它要求俄罗斯归还部分共产国际档案(中国1)。
谈判
我们很难对谈判的结果进行分析,因为表中所填写的数据往往相互矛盾。根据第一次调查的结果,共有61索要档案的案例,其中41个曾是谈判的对象,其中至少有23份正在谈判之中(中国2、克罗地亚3、德国1-4、印度、拉脱维亚、马其顿1-4、蒙古、荷兰、巴基斯坦、波兰1-6、斯洛文尼亚3)。在这个方面,第一次和第二次调查的结果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对于南斯拉夫而言,我们可以采信第二次调查表的数据,因为它注明了确切的谈判时间。而印度的情况则复杂得多。我们无法判定它针对法国的谈判(印度1)是否已经结束,或与英国的谈判(印度2)是否还在进行之中。
调查表显示,有12例谈判已经达成了移交原件或复制件的协议(德国1、德国2、德国4、印度1、印度2、立陶宛、荷兰、巴基斯坦、斯洛文尼亚1、斯洛文尼亚2、南斯拉夫1、南斯拉夫3)。这些协议还都在执行当中――否则就不会再有索回要求。
调查结果还显示,要求索回有争议档案的谈判异常敏感和耗时,不要期待很快会有结果。根据立陶宛的报告,他们于1920-40年间一直在与苏联进行谈判,显然,他们还得与俄联邦继续谈。德国称他们从1970年开始与波兰谈判(德国4)。关于如何执行奥地利-南斯拉夫1923年协议的谈判一致持续至1991年,虽然1926-1958年间曾中断过。考虑到苏联和前南斯拉夫解体所造成的复杂情况,我们预计关于收回档案的谈判要持续几十年。其他由于非殖民化进程而产生的档案归属问题也会是同样的情况。
b)所提要求的类型
调查表显示,绝大多数国家提出要收回原件。因此,缩微件只是解决纠纷的第二选择。虽然在过去几年,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倾向于接受共同遗产的概念,但大多数还是希望收回原件。有这么多国家要求收回原件,从某些方面也说明,缩微拷贝和共同遗产概念在收回档案的案例中没有什么意义。
c)所涉及的全宗
所涉及的全宗既包括公共档案也包括私人档案,其中公共档案占多数(50:17)。在这个方面,我们收到的答复也很矛盾,或很不清楚。立陶宛和南斯拉夫在调查表中说没有收回私人档案的要求,但在所附的单子上却列有私人档案的内容。虽然南斯拉夫对调查表中的许多问题都给出了详尽的答复,但由于使用的是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我们很难对其进行分析。荷兰非常关注被掠夺档案的收回问题,这个问题常常被人们忽视。
调查表中的档案资料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从12世纪至今,所涉及的数量也很惊人。有些国家(阿尔及利亚、德国1、立陶宛)希望收回的档案有几千公里排架长度。但也有很多国家没有给出具体数字。
d) 缩微
只有13个国家愿意以缩微复制件的方式解决档案归属纠纷问题,而且其中的大多数国家认为应该由目前占有档案的一方出钱。然而,有四个国家(奥地利、肯尼亚、突尼斯和南斯拉夫)认为可能会考虑出钱,其中,南斯拉夫同时选择了两种答案。
e) 法律依据和提供利用问题
法律依据
所有的答复都同意可以根据双边协议来解决争议。在没有达成双边协议的情况下,几乎所有国家都认为应该根据来源原则,或属地原则来解决问题。阿尔及利亚将档案-属地-联系和全宗原则区分开来,肯尼亚和巴基斯坦则指出应该根据相关原则。波兰认为应该根据国际法,而拉脱维亚和南斯拉夫则认为自己国家的档案法完全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法律依据。
提供利用
有28份答复认为应该由将要接收档案的一方来制定提供利用的条件,他们大都认为,这样比较符合相关国家的利益。只有12个答复倾向于制定有利于研究人员的解决方案。
f) 解决方法
1)双边措施
调查表没有询问程序方面的问题,只关注在达成双边协议之前如何提供利用和制作复制件的问题。除荷兰和南斯拉夫以外,大多数国家都赞成要在互惠的基础上保证文件的提供利用。德国、波兰和南斯拉夫反对在没有达成协议之前制作拷贝。而印度则指出,它已经与英国签署了协议。
2)多边措施
大多数国家都赞成咨询档案专家的意见,开展政府间咨询、共同准备数据库和查找工具等。在某些国家(阿尔及利亚、肯尼亚、立陶宛、荷兰、俄罗斯、南斯拉夫1),档案管理部门对专家咨询不是很有信心,也许是意识到还需要在政治层面做决定。 另一方面,出于某种原因,也许有些国家并不希望开展政府间咨询。由于调查表并没有要求给出理由,因此我们无法知道各国所持立场的真正原因。共同准备数据库和查找工具是一个纯粹的实际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各国的答案也各不相同。能否实施这样的措施,要看两国是否有共同的利益,是否有资金,以及是否行得通(如语言问题等)。大多数国家都希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档案理事会能出面协调实施多边项目(阿尔及利亚、奥地利、中国、德国、印度、肯尼亚、荷兰、巴基斯坦)。也有一些例外,有些国家似乎更愿意严格地执行双边协议,就目前而言,避免任何的协商(德国、立陶宛、俄罗斯、斯洛文尼亚)。大多数国家档案管理部门都认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档案理事会的作用应该是倡导和指导:推动双方达成协议(印度、斯洛文尼亚)、收集和发布信息(德国)、解释档案原则(斯洛文尼亚)、制定国际标准(南斯拉夫)。
各国对于是否需要制定国际性法规的分歧也很大。有16个国家同意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来准备这类文件(阿尔及利亚、奥地利、德国、印度、肯尼亚、荷兰、南斯拉夫)。有12个国家希望欧洲议会出面,也有12个国家希望由联合国来制定。有8个国家非常明确地反对出台国际性法规,而且,还有许多国家对这个问题没有答复。克罗地亚、俄罗斯和斯洛文尼亚对三种选择都予以拒绝,当然,各国对于不同的案例,立场也不相同。大多数国家都希望通过双边途径解决问题,很显然,大家普遍担心主权受到干涉。
g) 支持性文件
调查表显示,各国档案部门在解决有争议的档案归属问题上所掌握的信息很不完整。有11个案例没有给出可参照的支持性文件。只有少数案例参照了第8届圆桌会议的文件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件。只有南斯拉夫参照了上届国际档案大会和广州执委会的文件。阿尔及利亚、克罗地亚、肯尼亚和波兰提到了1983年的维也纳公约,但没有认识到,该公约还未得到有效多数国家的签字,因此还未生效。只有波兰提到了1907年和1954年的海牙公约。阿尔及利亚提到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的活动,是因为Mohammd Bedjaoui是该委员会的领导人。印度参照了Ernst Posner的文章。该文章虽然非常出色,但却发表于50年前的“印度档案”杂志上。调查表清楚地说明,每个国家只关注自己的案例,没有借鉴其他案例的经验。
IV. 结论
调查表的结果在我们的预期之内,没有出乎我们的意料。然而,这些答案使我们更加清楚了目前的情况,而且给我们提供了许多细节。而细节往往是最重要的。一些重大的档案争议案例已经存在许多年,相对而言,它们的记录也很完整。如阿尔及利亚与法国、印度与英国、奥地利与前南斯拉夫,这些案例持续了50多年,也说明问题的复杂性。最近,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以及目前保存在俄罗斯的二战后被掠走的档案问题,又给本已复杂的情况增加了新的内容。必须指出的是,虽然本次调查表并没有反映出苏联解体后产生的档案归属问题,但我们可以从别的渠道了解到,这类问题的确存在,而且非常重要。
要求归还档案主要是归还原件,用缩微复制件来解决此类问题似乎行不通。但另一方面,许多非洲和亚洲国家已经准备接受缩微复制品,前提是可以得到所有与他们历史有关的档案的缩微复制件。只有少数国家赞成共同遗产的概念,但似乎这个数字还在增长,这让我们对未来寄予希望。最近的情况显示,有些案例已经采用了这个概念,比如前南斯拉夫的继承国。
为了解决有争议的档案归属问题,国际档案界已经制定了许多法律和档案指导原则。然而,这些文件还没有被广泛地了解,因此,传播相关信息并提高大家的认识仍然是目前的主要任务。我们还必须牢记,这类问题不只是个专业问题,它涉及政治利益和国家的骄傲。如果没有政治意愿,我们是不可能解决档案归属争议的。因此,人们常常对国际行动持怀疑态度,认为是对其国家主权的干涉。因此,很显然,大多数国家希望只通过双边谈判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但是,即使当所有的政治障碍都被清除以后,我们还必须认识到,关于档案归属的谈判是个漫长的过程,不要期望很快会有结果。然而,这个问题还是能够解决的。共同遗产的概念已经被奥地利和匈牙利运用在一战后达成的协议中,印度尼西亚和荷兰在20年前也根据这个概念成功地达成了一致。葡萄牙与巴西和它的非洲前殖民地之间也找到了解决方案。最近,南非向纳米比亚移交了档案,这次行动不仅完全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档案理事会所倡导的档案原则,也符合两国的政治利益。
作为一般原则,在解决有争议的档案归属纠纷时,应该制定一份法律文件,并得到相关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上面尽可能详细地列出应该从一个国家移交到另外一个国家的档案或部分档案。为了明确应该移交哪些档案或文件,我们应该从一开始就与国际法专家和档案专家合作,共同制定一套明确且无争议的标准。该组织框架应该包括一组或几组相关方面的专家,他们的任务是负责列出有争议的档案,并进行谈判以达成协议。最重要的是,应该建立类似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国际委员会,负责收回文化财产、包括散失档案的工作。 (李红 王红敏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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