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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出台规范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的政府规章

    日前,长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长春市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了解,这是全市首个规范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管理行为的政府规章,为远程利用电子档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办法》共20条,主要规定了电子档案远程利用中可提供利用档案的范围、档案馆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利用方式、安全保障措施、法律效力与责任等内容。

    《办法》明确了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规定“档案馆应用电子档案远程利用系统出具的载有电子印章的档案证明,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办法》对做好便民服务提出了要求,规定“档案利用人可以凭身份证、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向就近档案馆提出利用需求,或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

    为加强电子档案资源建设,保障电子档案远程利用工作开展,《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应职责。同时,对涂改、伪造、擅自提供以及拒不按照规定移交电子档案等情形,设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4年9月18日 总第2662期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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