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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浙江省档案条例》颁布

近日,《浙江省档案条例》经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立足浙江实际,坚持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地方立法定位,主要有5个方面的鲜明特点。一是突出配套制度保障实施,构建完善法规制度体系。明确省级档案主管部门需配套制定档案开放审核、村档乡管、档案服务委托等5项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指引,形成以《条例》为主干、若干配套文件为支撑的法规制度体系。二是突出档案收集核心基础,打造具有省域特色的档案资源体系。对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突发事件、专业档案、特色档案、科技档案等的收集作出专门规定,从源头上强化档案管理。三是突出数智化转型,抢抓数智技术发展机遇。规定将档案信息化建设融入数字浙江建设,明确符合条件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推进全省统一的档案数字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档案领域的应用。四是突出为民服务宗旨,聚力增进民生福祉。明确国家档案馆应加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实现远程查档和跨馆服务,实行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档案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民营企业档案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国家档案馆可为民营企业提供档案数字资源备份存证服务等。五是突出有效经验提升,固化基层治理模式。以立法形式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集中代管等方式加强对村(居)务档案的管理和服务,解决基层档案工作中易出现的常见问题,为基层矛盾化解、集体资产处置等提供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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