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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14年1月14日馆局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结合馆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馆局机关。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接待,是指接待有关人员来馆局机关出席会议、调研参观、查档利用、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发生的公务活动。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协调馆局各部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按公务活动内容确定接待部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由派出单位发来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凡属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和以各种名义、方式变相旅游的接待任务,一律不予接待。
第五条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各部门应履行接待事项事前报批手续,公务接待结束后,馆局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完整填写接待审批单(附件1),并由经办人、部门领导、分管部门馆局领导、分管财务馆局领导签字。
第六条 国内公务活动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第七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馆局接待部门应根据接待对象在北京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选择合适的饭店安排住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接待对象需要用餐的,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食堂用餐,由接待部门填写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经部门负责同志、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字,在机关食堂安排自助餐,一般不安排宴请。自助餐费用由行政财务司凭审批单据实结算。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部门应报分管部门馆局领导和分管财务馆局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在机关食堂安排工作餐。机关食堂无法安排的,应本着“有利公务、务实节俭”原则在社会餐饮场所安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机关食堂工作餐限额标准,馆局领导陪同的按每人100元、部门领导陪同的按每人60元以内控制执行(不含酒水)。在社会餐饮场所用餐限额标准,馆局领导陪同的按每人150元,部门领导陪同的按每人100元以内控制执行(不含酒水)。
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需要安排公务车辆服务的,接待部门须事先向行政财务司提出申请,由行政财务司统一安排车辆。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条 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部门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部门在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2周内凭报销凭证到行政财务司报销接待费用。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支票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馆局接待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三条 馆局每年按要求在网上公开公务接待费有关情况。行政财务司负责对馆局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第十四条 办公室、行政财务司按季度在适当范围内公开国内公务接待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见附件2国内公务接待费公示单),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对国内公务接待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馆局应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馆局所属事业单位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行政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馆局务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