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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作者:国家档案局行政财务司 来源: 国家档案局行政财务司 2014年11月21日

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机关

会议费管理办法

(2014年1月14日馆局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结合馆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馆局机关及各部门以馆局名义或以本部门名义使用财政资金召开的各类会议。

第三条 馆局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馆局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馆局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馆局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二类会议。是以馆局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市、军队、武警等档案馆局负责同志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档案部门负责同志、馆局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以馆局或馆局有关部门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军队、武警等档案馆局有关人员或馆局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馆局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二类会议。馆局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会议名称、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时间地点、召开理由及主要内容、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馆局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馆局机关各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三类会议计划(会议名称、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时间地点、召开理由及主要内容、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办公室汇总,经办公室与行政财务司初步审核,报馆长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馆局机关各部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四类会议计划(会议名称、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时间地点、召开理由及主要内容、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办公室汇总,经办公室与行政财务司初步审核,报馆长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未列入年初第四类会议计划的会议,确需召开的,应报分管馆局领导审核、经馆长局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并补入馆局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馆局机关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馆局机关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十一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馆局机关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二、三、四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馆局机关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三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二类会议

300

150

100

550

三、四类会议

240

130

8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馆局机关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五条 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馆局召开的各类会议经费由馆局机关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六条 馆局机关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会议经办人、会议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报账凭证上签字,并按程序签批。馆局机关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馆局机关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支票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由馆局机关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八条 馆局机关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机关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机关财务部门每半年汇总会议费使用情况,向馆局领导、机关纪委报告。馆局机关以书面形式印发各部门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馆局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

馆局所属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馆局。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馆局及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财政部、中直管理局等单位和审计部门对会议费执行情况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办公室负责、行政财务司协助审核编制馆局年度二、三、四类会议计划,按程序报上级单位审批或报馆长局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三)各部门举办会议前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在会议预算内按规定使用会议费,提供完整齐全的报销凭据,在会议结束1个月内报销,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并对内容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四)行政财务司应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负责拟定馆局会议年度报告,加强对馆局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严禁机关各部门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馆局机关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馆局所属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馆局行政财务司负责解释,自馆局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22日馆局务会议通过的《中央档案馆国家档案局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 sa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