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办法》第八条规定,现将北京市报送的自评加分项有关内容予以公示(见下表),公示时间自即日起至8月20日止。如对公示的内容有不同意见,请发送Email至专用邮箱dasypg@sina.com,或直接向国家档案局政策法规研究司反映(电话:01066182555)。反映意见时,个人应留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应留单位全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并提供可核查的细节内容,否则不予受理。